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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发布部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各部门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单位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单位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单位公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除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我单位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 单位网络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交党群工作处审核发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部门相关人员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九条 单位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部门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在单位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可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三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针对特殊部门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单位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保卫处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八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