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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5日 来源: 工业中心 字体大小:

为了规范教学秩序,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实训室的使用效率,加强实验与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可靠地运行,防止将实验与实训,当作“普通的电教室”使用和学生在上实验与实训课时无具体实验、实训任务等现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等法规,特制定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

第一条 首次或新开实验、实训课程或之前未提交有关实验、实训资料的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应在开课前2周内,将实验与实训指导书、实验与实训教材、实验与实训教学大纲、实验与实训教学进度表、实验仪器设备与环境要求、相关的实验与实训教学指导材料、班级、人数等资料以纸质(需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领导签字)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到教务处和工业中心。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使用新教学软件、实验仪器设备、环境等,应先在实验与实训室试装并调试,试用成功后,交由实验与实训室管理员进行正式安装与调试。

第二条 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在每次实验课前,提前10分钟向实验与实训管理员领取相关实验仪器设备及耗材,并做好签名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在指导实验、实训的同时应负责维持教学秩序和纪律,教育学生爱护实验设备、注意操作安全、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 实验与实训课结束后,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与实训室使用登记表;负责清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做好使用等记录,并办好实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五条 关闭所有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空调、灯、仪器设备等电源,并关好门窗,开启安防设施,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二)实验与实训管理员


第六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负责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所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安全及环境卫生,保证计算机、网络、实验仪器设备等的完好率;熟练掌握计算机常用软硬件、仪器设备等使用和保养方法,协助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完成各项实验准备工作:设置、安装和调配软、硬件资源等。

第八条 实验与实训课开始前10分钟,实验与实训管理员需到达实验与实训室,按要求做好实验、实训前一切准备工作;在实验与实训进行时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实验、实训过程中软硬件、网络、仪器设备等故障;组织搞好实验与实训室环境卫生。

第九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每周定期对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运行环境进行维护:例行实验仪器设备、病毒、空调运行、网络、安防、消防等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并作好相关的例行检查、检修记录。

第十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要检查教师、学生设备使用登记表。如实填写实验日志,记录实验情况。做好实验使用情况的记录。


(三)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验与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与实训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不许带零食、饮品到实验与实训室;不得在实验与实训室大声喧哗。不得擅自将实验、实训零部件及仪器设备带出实验与实训室。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改变实验与实训室设备位置,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安装、删计算机软件、硬件;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的软件环境,不得私自设置密码,不得故意删除他人数据,修改实验与实训室仪器设备参数设置等。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与实训室必须服从实验与实训指导教师及管理员的安排和指导,按规程操作,重要的数据、程序须自己备份,实验与实训管理员将定期删除机器上的临时数据。

第十五条 实验与实训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由实验与实训指导教师或管理员来处理。学生不得擅自打开或关闭实验与实训室的电源开关;不准私自打开实验与实训仪器设备和拔插各种连线。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与实训室玩手机、玩游戏、看杂志、听歌曲等;严禁在机房观看、下载、传播黄色或反动的文章、图片、影片。


(四)非正常实验教学任务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非正常实验教学任务(如考证、培训、比赛、学生活动等)要用到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的系部和老师,必须至少提前2周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考证、比赛等,这些对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要求较高的项目,一旦安排好具体实验与实训室后,请教务处在正式考证、比赛前1周不要再在这些实验与实训室安排其他的考试、教学任务等,以免影响考证、比赛等项目前期的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接到考证、比赛等项目安排之后,必须在正式考试、比赛前一天上午之前在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的指导和协助下,安装、调试、配置好各项软硬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等,以保证考证、比赛等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考证、比赛等项目的指导老师必须在正式考试、比赛的前一天到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检查、调试各项软硬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直到达到考试、比赛条件要求为止。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要使用机房等实验与实训室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受申请时间等条件约束。


(五)违 规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与实训指导教师不遵守实验与实训室的使用规定,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实验与实训教学资料,或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与实训室等仪器设备,或不及时填写实验与实训室使用相应记录,或不进行实验与实训指导、脱离岗位、干无关事情(看杂志、批改作业等)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在无任何特殊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验与实训指导老师未指导、协助实验与实训管理员安装、调试、配置、检查各项软硬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导致考试、比赛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责任事故,将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与实训管理员监管失职的,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报保卫处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在无任何特殊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验与实训管理员未安装、调试、配置好各项软硬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导致考试、比赛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责任事故,将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了违规的行为,发生故意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偷窃行为,或不听从实验与实训指导教师及管理员安排、劝阻者,上报学生处、教务处,根据《学生手册》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学校保卫处按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工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