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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理工学院校园网用户上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发布部门:信息与网络中心 来源: 信息与网络中心 字体大小:

        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为规范校园网使用,杜绝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净化校园网络环境,确保校园网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5 号令)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理工学院校园网用户。

        第二条 校园网用户应具备高素质网络道德品质,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上网。在网络使用过

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联网管理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须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件,到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联网及相关业务的开通手续。

        第四条 严禁用户私自架设网线、擅自改变网络结构、人为损坏网络通信设施。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学校网络中断或

设备损坏,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在校园网覆盖的区域(不含教工宿舍)严禁用户私自接入ADSL等非校园网方式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违者须无条件断开ADSL连接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因私自接入ADSL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有关规定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上网管理

        第六条 严禁用户利用网络实施如下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传播病毒;

        (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

        (三)窃取他人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

        (四)使用破解版认证客户端软件上网;

        (五)盗用他人账号和 IP 地址上网;

        (六)私自安装代理服务器上网;

        (七)其他违规使用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

        第七条 凡有上述违规行为者,网络中心应视情况对行为人做出单一或综合处理:

        (一)责令提交书面检查和遵守网络规章的保证书;

        (二)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由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三)通过一定方式在校内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其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停止或中断时间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五)发生违规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信息与网络中心应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作为行政事故处理;

        (六)实施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之行为者,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七)由校内各单位管理的子网若发生违规使用网络的行为,信息与网络中心应及时以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电话

通知等方式告知子网所属单位的管理员。子网所属单位的管理员应在信息与网络中心要求的时间内终止违规行为。否则,信息与网络中心应暂时停止该子网的网络服务,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应加强培养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网络信息环境,以积极态度促进校园网信息资源健康发展,杜绝发布和扩散不文明、不健康的网络言论。

        第九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学校各信息监控部门应加强网络信息监控,一旦发现上述不良信息,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信息

与网络中心应及时做出技术处理,阻止不良信息扩散,并查实信息来源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须遵照该办法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对使用校园网各项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并有义务对违反该办法的用户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稳定、健康、文明的校园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用户网络行为的管理和监测。各单位管理员应切实加强所管辖范围内用户

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

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