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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理工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发布部门:信息与网络中心 来源: 信息与网络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全校性的人、财、物、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类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控制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延长应用系统的生命周期。

        第四条 广州理工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运行,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五条 对于涉及学校主要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人、财、物、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相应软硬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必须在立项前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计划报告,并召开相应技术论证会,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信息与网络中心协助招标部门对项目合同进行制定、审核,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于未报批的项目,信息与网络中心不予验收,不予网络环境实施支持及信息系统的托管,系统不得接入数字化校园平台并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整体规划要求,立项报告中必须明确该项目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项目实现主要功能、同类高校使用情况、实施方案、软硬件系统、经费预算、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及其组成参见本规定的第四章。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标准、集成接口及信息安全的要求,接受信息与网络中心的管理、评估和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结束项目,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验收通过。

        第八条 已合格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系统数据必须作为学校的公共信息资产集成到学校的公共数据平台上,其使用和管理权限仍归各有关单位所有,同时按照信息数据的产生源头落实好信息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权限,保证信息数据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功能测试报告、数据集成报告、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员手册、专业安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招投标合同上要求的技术文档、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交信息与网络中心进行备案归档,并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同时信息与网络中心需对相关文件和数据进行保密。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条 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基础,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更新变化迅速,信息与网络中心需对各类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选购和使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购买系统软硬件(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选择市场的主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版权的相关规定,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如托管到虚拟化平台,须严格遵循虚拟化服务器托管的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信息与网络中心将统筹建设面向全校师生的公共基础应用系统,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认证、信息门户、移动平台、工作流平台等。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信息化人员是指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的所有人员,为了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具体业务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业务单位、信息与网络中心共同负责制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第一责任人,信息系统建设期间,必须明确信息系统负责人和业务管理员,协调、参与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领导,小组领导,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具体业务单位和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人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具体业务单位和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人共同担任。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该项目实施小组成员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技术骨干和业务单位管理员组成。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业务单位为项目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运行、使用实施监管,确保项目的应用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